乐至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关政策(摘要)
根据乐至县民政局、乐至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乐民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相关政策(摘要)如下:
一、补助对象: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
二、报批所需资料:
(一)住院:住院费结算发票(病人留存联原件)、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出具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对象出具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单、出院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伤残证复印件。
(二)1—6级残疾军人门诊费:
1、1—6级残疾军人门诊费原则上由个人帐户支付,个户金(医疗卡上的金额)用完后才上报。
三、补助标准
重点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局按照规定比例予以医疗补助,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一)门诊:1—4级残疾军人补助100%;5级残疾军人补助80%;6级残疾军人补助70%。
(二)住院:1—4级残疾军人补助100%;5—6级残疾军补助90%;7—10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5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补助40%。
四、注意事项
1、资料的内容必须完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按上报表册要求签字和加盖鲜盖。
2、报批表上的住院、门诊、对象类别、相关数据须填写准确,不得涂改。
3、自付金额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是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上的实际住院医药费与补偿范围内费用的差额部份,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是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单上的个人支付栏与自费栏之和。
4、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费须在扣除自费金额后,再按比例计算医疗补助。
5、实际住院医药费以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为准。
乐至县重点优抚对象就医
“四优先”、“三减半”、“二免费”、“一优惠”
四优先: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三减半:住院费减半、检查费减半、手术费减半(不含材料费)
二免费:挂号免费、注射免费(不含材料费)
一优惠:药费优惠10%